第六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本嘎查村的财务工作。

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