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