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牧区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嘎查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嘎查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