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六节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四十六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且距本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有六个月以上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通过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辞职,应当在三个月内重新选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