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六节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五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当选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职务较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的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