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当选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保留职务较高的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的则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