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六节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四十四条有效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嘎查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表决结果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