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罢免要求,应当在30日内召开嘎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逾期不召开嘎查村民会议,经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可以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嘎查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罢免嘎查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嘎查村民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主任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多数成员时,应当在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嘎查村民会议推选成立罢免委员会,罢免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召开嘎查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