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六节 罢免、辞职和补选第四十一条有效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对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向所在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写明罢免理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