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嘎查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嘎查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嘎查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