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确认为选举无效:

(一)不按照本办法确定候选人的;

(二)违背直接选举原则,由每户派代表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投票选举的;

(三)先选委员,再由委员或者嘎查村民代表推选主任、副主任的;

(四)违背差额选举原则,实行等额选举的;

(五)违背无记名投票原则,采取举手选举的;

(六)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的;

(七)参加投票的嘎查村民未超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半数的;

(八)不当众开箱公开检票计票的;

(九)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