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确认当选无效:

(一)整体选举无效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

(三)不具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资格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