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节 选举程序第三十六条有效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向新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办公设施、财务帐目、经营资产、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接的事项。工作移交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交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