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名,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以嘎查村民会议到会人数过半数通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通过。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