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四节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