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二节 参加选举嘎查村民的登记第二十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应当在正式选举日二十日前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参选证。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