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统筹做好专业人才的管理使用与培养、引进,使之与文物保护管理事业发展相适应。建立文物保护管理专家库,对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提供专业咨询。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