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