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文物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