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文物保护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文物普查、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和由政府承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范围内必要的环境整理;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展示利用和文物保护员聘用;

(三)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以及更新、文物征集、馆藏文物及标本的保护和修复;

(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补助;

(五)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费用;

(六)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统筹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