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