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文物保护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增强其法治意识、程序意识,提高其素质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