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

(一)进入现场;

(二)查阅、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