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一)进入现场;(二)查阅、调阅、复制有关资料;(三)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