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资源利用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根据文物资源具体情况,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宣传推介,打造文物旅游品牌,设计生产较高文化品位的旅游纪念品,发展文化旅游事业、文化旅游产业,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鼓励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文化创意企业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