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和革命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的展示利用,充分展现革命文物蕴含的革命精神、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发挥革命文物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国有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