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突出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承载聊城厚重历史、彰显地方文化特色的下列不可移动文物,实施重点保护管理:

(一)光岳楼、聊城山陕会馆、临清运河钞关、隆兴寺铁塔、兴国寺塔等五处古代建筑;

(二)景阳冈遗址、教场铺遗址、尚庄遗址、权寺遗址、萧城古遗址等五处古遗址;

(三)曹植墓、陈镛墓、傅氏家族墓、韩氏家族墓地等四处历史文化名人古墓葬;

(四)大运河河道、水工遗存和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大运河文物;

(五)梁水镇范公祠、冠县南街民居(中共鲁西北地委旧址纪念馆)、北馆陶故城(中共鲁西区委员会旧址)、沙河崖刘邓大军渡黄河指挥部旧址、北杨集革命烈士纪念亭、后田庄六十二烈士墓、徐河口三英烈士墓、丈八烈士陵园(鲁西北革命烈士陵园)、马本斋烈士陵园、琉璃寺烈士陵园等十处革命文物。

实施重点保护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实施重点保护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由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