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根据消防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单位,制定文物保护专业化消防应急预案。

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公安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询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