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单位事先报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考古调查、勘探。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可以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划拨)”,在土地出让、划拨前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