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享有相关权益,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巡查、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毁等安全措施;
(三)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
(四)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