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