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合理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