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参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