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出席法庭第九十八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并全程参加庭审活动。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