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出席法庭第九十九条有效检察人员在出庭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三)拟定出示和说明证据的计划;(四)对可能出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争议的,拟定应对方案并准备相关材料;(五)做好其他出庭准备工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