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第九十七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认为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