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