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承办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提请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检察官签名后附卷保存。讨论结果供办案参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