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五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或者提请其他监督;(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不支持监督申请;(六)终结审查。对于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的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