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