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