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

(三)为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

(四)不履行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