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三)为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四)不履行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