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