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条件落实情况;

(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

(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

(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