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条件落实情况;(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