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二十条有效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