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治安责任第十八条有效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