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验视下列物品,登记相关物品信息:

(一)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

(二)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证明;

(三)旧机动车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

(四)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