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以及女性群体的特殊需要,改造、配备适老化设施,设置母婴室。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