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自决定调整之日起在三个月内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