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公共阅览设施、流动图书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体育健身设施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服务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救助机构、疗(休)养院、军营等场所,配备适宜的公共文化设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