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九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