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