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其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